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模板)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5日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若干問題的公告“之規定,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以下四種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一、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
二、對于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三、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四、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對于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本人作為私募基金投資專業律師,現根據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之要求,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開展私募基金專項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參考借鑒。
特別提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模板系簡單的模板格式,實際業務操作中需要根據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機構的具體情況,在專業律師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法律、法規進行更為詳細的起草擬定,以滿足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達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順利登記的目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據《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若干問題的公告》之規定,本律師事務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在對公司及相關資料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本《法律意見書》如下,并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一、公司工商登記情況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稱:***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
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
營業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經營范圍:投資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
公司存續沿革:
2015年1月2日,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號驗資報告,審驗股東***、***于2014年11月30日實繳出資共計人民幣5000萬元。
公司設立時,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占注冊資本比例(%)
1
***
3000
60.00
2
***
2000
40.00
合 計
5000.0000
100.00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有效存續。
二、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文件顯示,其經營范圍是:投資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所記載經營范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股權投資“文字和描述。
三、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顯示,其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并結合公司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資料顯示,顯示公司的主營業務系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在工商登記記載的經營范圍或公司實際經營的業務中,沒有兼營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沒有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沒有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專業化經營的原則,公司經營的業務系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在工商登記記載的經營范圍或公司實際經營的業務中,沒有兼營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沒有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沒有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公司的股權結構
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記載,其股東為***、***。其中股東***出資3000萬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東***出資2000萬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結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顯示公司沒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
五、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記載,并結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顯示其公司股東為***、***。未顯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實際控制人。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
六、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記載,并結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未發現***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
七、根據公司工商登記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顯示:(一)公司有員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銀行、基金、證券、風控、合規等符合要求的從業經歷。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二)公司營業場所位于北京市**區**路**號,營業面積500平方,具有獨立的總經理室、財務部、風控部、合規部、市場部、會議室等部門,并配置有電腦、視頻設施、傳真機、打印機等完善的辦公設備。(三)公司財務報表及**銀行出具的對賬單顯示,截止2015年**月**日,其賬面流動資金***萬元,公司凈資產***萬元。
結論: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規定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和文件顯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資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資評價辦法“、“投資委員會投資表決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利益沖突投資交易管理辦法“、”機構內部交易管理辦法“、”防范內幕交易管理辦法“、”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管理辦法“、”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產品宣傳推介及募集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各項管理制度之間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約。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經制定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并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各項制度。
九、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并經調查核實,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擬通過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對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務。沒有和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和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
十、經核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單及相關資質證書,顯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副總經理***、首席合規官***、首席風控官***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高管崗位的設置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公司高管設置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
十一、經調查核實企業征信記錄、企業信息工商登記及公示系統、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公示系統、司法信息公示系統等系統信息。并結合公司所提及的相關資料,未顯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員未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未在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未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未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結論: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員未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的禁止任職的情形;未在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未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未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十二、經查詢核實法院涉訴、涉執行信息公示系統及商事、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信息系統,并結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未發現***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內涉及訴訟和仲裁。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沒有涉入訴訟和仲裁。
十三、經查詢、核實、對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和信息,顯示公司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四、經辦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略)
整體結論意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
***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簽名)
***律師(簽名)
2016年**月**日 老孫來也 孫立健
不良資產處置與銀行業務發展的探討
平湖農村合作銀行乍浦支行 徐盈
【摘要】銀行不良資產是社會金融運行深層次矛盾長期積累的產物,其形成的原因不外乎內外因兩個方面。其危害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對銀行自身來說,將不利于其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因此,只有正確處置不良資產才能促進銀行業務的合理、健康發展,在激烈的金融競爭中利于長久之地。
一、不良資產的定義
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不能及時給商業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不能及時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銀行不能按時(按照不良資產的嚴重程度,可以選擇銀行破產清算或照事先約定的期限)、足額(按照事先約定的利率)進地行資產重組。
(二)銀行投放貸款后形成的銀行信貸資產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處于逾期、呆滯、呆賬狀態而面臨風險的部分貸款。
(三)銀行不能正常收回或已收不回的貸款。
(四)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主要指不良貸款,包括次級、可疑和損失貸款及其利息。
(五)銀行不能按時足額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資產。
(六)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主要是不良貸款資產,即銀行不能及時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貸款。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二、不良資產的成因:
(一)外部原因:
1、產業結構不合理,導致生產力相對過剩。我國高水平高附加值的產業體系較國外相比,仍然水平較低,不利于企業競爭力的提高,最終影響銀行的信貸資產收益,并有可能轉化為不良資產。
2、內需不足。由于改革開放的不斷升入,一系列的紅利因素消耗殆盡,發展遭遇瓶頸。為進一步促進發展,央行近年來實施的降準降息政策,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刺激消費,擴大內銷,而且新一屆中央政府也一致在致力于擴大內需上下功夫,然而受傳統觀念及實際情況的影響,老百姓還是更多的愿意將錢放在銀行,而不愿為多余的開支支出。使得部分高負債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無力還款的情況時有發生。
3、法制環境薄弱。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落后于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法律約束的不規范使銀行防范不良貸款的能力受到限制。我國主要金融法律法規的帆布時間不長,部分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給法律適用帶來一定困難。
(二)內部原因
1、經營效率低下。我國銀行業長期產權制度不合理,總、分、支行的設置類似行政機構的設置,信息在層層傳遞中逐步衰減,造成信息失真。日常經營中責任的關系長期淡薄,缺乏科學的獎勵懲罰機制,使得銀行員工取法工作熱情和發展、創新的動力。最終造成銀行經營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嚴重。
2、資產投向缺乏理性定位,信貸資產結構不合理
銀行各部門整體聯動、細致調研工作非常乏力,資產投向有很大的主觀性、隨意性。這種貸款投向上的失誤,信貸人員當單是有責任,但更重要的是,銀行授信指導乏力、市場定位、市場調研非常欠缺,使得銀行授信方向確定上缺乏前瞻性、主動性。
3、消化方式過于單一
銀行資產注入企業生產和流通后,由于種種內外部原因導致債務人不能如期還款。一旦形成,由于對不良資產的管理和處理手段單一,僅靠拍賣處理資不抵債的企業,最終的結果往往是銀行買剩余的單。
三、不良資產對銀行業務發展的危害
(一)不良資產的存在影響銀行的資金周轉
特別是在銀根緊縮或出現存款滑坡的情況下,銀行無法通過貸款回收來增加頭寸,往往出現支付困難,影響銀行聲譽。
(二)造成銀行的資產損失
即使有抵押物可以變現,但也存在一定的資金損失。資產存量制約著資金周轉,使銀行資金無法運用到收益更大的項目上,這對銀行資金來源也是一種損失。
(三)導致銀行財務狀況惡化
不良資產對銀行財務的影響是雙重的。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貸款余額和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如果銀行的不良資產越來越多,占用的信貸資產越來越大,銀行可用于發放貸款的資金就越來越少,而同時銀行卻要如實支付這部分資金的利息及其它相關費用。另一方面,國家財務制度規定,一定時間內無論利息是否實收,都要計入營業收入。由此而論,企業所欠利息越多,銀行虛盈實虧現象就越嚴重。這最終對銀行的正常業務發展造成不理影響。
四、處理不良資產促進銀行業務發展
(一)用好增量、盤活存量
政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工作要進行強有力的領導和策劃,對民營企業也要提供幫助和引導,通過合資、合作、嫁接等方式來重組和配置資源,達到資源的重新啟動,重組的同時必須落實好銀行的債權,以期達到盤活信貸資產的目的。
(二)強化銀行信貸管理,建立信貸風險責任制
信貸資產風險的防范和管理在于每一筆貸款的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強化信貸管理必須實行貸款管理責任制。一是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建立行長負責制度、審貸分離制度、分級審批制度、離職審計制度,以此來減少經營風險。二是糾正重貸輕管現象,實現經營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根本性轉變,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特別是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新的不良信貸資產發生。
(三)優化內部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效率和對市場的反應速度,并且決策體系和控制制度一定要在實際工作中嚴格執行,同時借鑒國外銀行經驗,建立可續的風險評級預警體系,重視風險研究和風險管理。
(四)完善不良貸款認定控制制度
銀行貸款完成后,往往對貸入企業的款項缺乏有效監管,形成一次貸款、按期收息、到期回本的形式,殊不知,在此過程中,很多貸款便因此而形成了不良貸款進而變成不良資產,最終損害了銀行的利益。
要對此建立不良貸款的認定控制制度,尤其是要在貸款前與企業簽訂協議,定期查看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財務報表,對發放的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及時找出可能存在不良貸款的蛛絲馬跡。
銀行業務的發展需要減少甚至杜絕不良資產的發生,而不良資產的處置需要銀行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利用法律法規和加強內部控制,完善內部規程,最終為自身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參考文獻:
[1]蔣建華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與稽核》 [M] 北京大學出版社
[2]《中國建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內部控制概論》
[3]《淺析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及對策》 郭婧洲
贊美生命 共筑城市
2002-2016